轉知交通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84 條、第 86 條之 4 及「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 6 條,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27 日以交路字第 11104071881 號令修正。
該案與教育單位相關部分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84 條規定,修正說明為考量遊覽車於實務調派營運時,車輛自停車場行駛至承租人指定報到地點及行程結束後返回停車場等行程均屬必要完成的工作,此亦須有一定之工作與駕駛時間,為避免承租人規劃行程不當或因臨時增加景點或變更行程致使駕駛人工作與駕駛時間有不合理之處,除應符合相關規定外,且單日出租車輛自車輛報到起至行程結束,調派單一駕駛人勤務最多不得逾 11 小時,以促使遊覽車客運業合理派用駕駛人,避免危害行車安全因素發生。